(以下简称“新解释”)对夫妻债务的认定提供了更为明确和细致的规定。尤其是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情况下,新解释强调了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在债务认定中的重要性。
夫妻债务认定的共同意愿
新解释明确,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在一般情况下,应视为举债配偶一方的个人债务。但这一原则并非绝对,债权人如果能证明这些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债权人的主张,认定这些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尊重,也符合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分配举证责任
新解释在分配举证责任方面,为债权人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债权人需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才能主张这些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既明确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标准,也为债权人提供了合理的救济途径。
专家的解读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表示,新解释的实施有利于引导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时充分尊重另一方配偶意愿,保障对方的知情权;同时也有利于引导债权人在确立合同之债时应主动履行审慎注意义务,防范债务风险。
结语
新解释的实施,不仅体现了对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尊重,也体现了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在当前民法典编撰的过程中,新解释的实施将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体系化构建我国夫妻债务制度奠定立法基础。这一进步将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