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提标旨在统筹兼顾国家财力和优抚对象的贡献,彰显了对退役军人的尊崇与关怀,实现了国家连续第20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经过深入研究,自2024年8月1日起,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包括:
- 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 各地需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321元。
- 对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78元,提至每人每年不低于9828元。根据不同地区,中央财政的补助标准也有所调整。
- 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504元,提至每人每年10584元。中央财政对部分地区的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
- 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504元,提至每人每年10584元。中央财政对不同地区的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
-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92元,提至每人每年8772元。
-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32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20元。中央财政对部分地区的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
- 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另行下达。地方各级有关部门需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同时,需扎实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优化工作方式、提高确认质效,进一步夯实优抚数据基础,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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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
- 图片1:显示了退役军人的荣誉证书和奖章,象征着他们为国家做出的贡献和受到的尊重。
- 图片2:展示了退役军人事务部与财政部的联合通知,强调了此次调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 图片3:描绘了退役军人领取抚恤补助的场景,体现了政策落实的温暖和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