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从业人数时,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属问题是一个核心议题。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涉及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两方主体。关于劳务派遣人员到底属于派遣公司还是用工单位,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劳务派遣合同的约定。,,一般而言,劳务派遣人员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派遣公司负责其工资、社保等福利待遇,并承担雇主责任。从法律角度来看,劳务派遣人员在形式上更倾向于属于派遣公司。在实际工作中,劳务派遣人员被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和工作安排,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服务。这使得劳务派遣人员在实质上与用工单位存在一定的联系。,,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属问题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计算从业人数时,应充分考虑劳务派遣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劳务派遣用工是指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动服务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劳动者外派到用工单位工作,接受用工单位的直接管理,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那么计算企业从业人数时,劳务派遣人员到底是属于派遣公司还是用工单位呢?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其中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第113问,劳务派遣单位从业人员是否含已派出人员?其答复是,鉴于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已经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所以,在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时,劳务派遣用工算作用工单位的人数。
二、派遣费用的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所以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在哪边扣除,看合同约定,哪边发工资便在哪边扣除。
三、社会保险的办理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再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所以,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应由派出单位办理和缴纳。
四、工会经费的拔缴
根据《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人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号)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劳务派遣工应首先选择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在劳务派遣工会员接受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工会代管。
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用工单位工会接受委托管理劳务派遣工会员的,工会经费留用部分由用工单位工会使用或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协商确定。
五、残保金的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所以,在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但实际安排残疾人数计入其中哪一方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得重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