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致人轻伤判刑差异大,原因何在?

最近,有人私信我询问:故意伤害罪会被判刑几年?对于这个问题,我想通过两个曾经处理的案件来解释一下。在这两个案件中,有些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刑365天,而有些人则连看守所都未曾进入,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案例一:2016年4月27日晚,在王家镇开发区一电子配件生产厂内,李进与李波因工作问题发生争执,导致两人打架。李进使用美工刀片将李波的脸划破,经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波的脸部表皮划伤损失程度为轻伤一级。李进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并立案侦查,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和解。最终,李进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赔偿李波30000元。

案例二:2016年7月8日,在王家镇街道,任义与陈财因排队取票发生争执,随后发生打斗。陈财的左脚腕部被任义踹伤导致骨折,经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陈财左脚腕部骨折损伤程序为轻伤一级。任义被逮捕立案后,陈财家属要求赔偿40万元,但任义家属赔偿了13万元,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任义被判处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在四种情况下,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有可能被判处缓刑。这四种情况是:1、情节较轻的;2、有悔罪表现的;3、没有再犯罪危险的;4、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居民没有影响的。

李进和任义都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李进未能达成和解,被判实刑1年,而任义则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被判处缓刑。其实,法院判决书上明确提到了差异的原因,只有八个字:“征得受害人的谅解”。

在这里,我想解释一下“刑事和解”与“谅解书”的重要性。刑事和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进行和解,同时受害人心理得到安慰并出具谅解书,谅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请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从轻处理。如果案件在公安机侦查阶段,这份“谅解书”可以让公安机关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而非“刑事拘留”。在案件到达人民法院时,出具“谅解书”也是法定酌情从轻、减轻的情节。

这就是为什么李进坐了365天牢,而任义连看守所都未曾进入的原因。我相信很多人会认为,只要有钱,想要获取这份“谅解书”并不难。但为什么李进愿意赔偿15万,却未能获得受害人的“谅解书”,而任义只赔偿了13万就成功了呢?我认为,任义及其家属比李进及其家属更善于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出于人道主义关怀,主动探视、处理好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被故意伤害的受害人会面临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伤害,所以嫌疑人想获得受害人的谅解,必须处理好与受害人的关系。主动探视、进行友好的言语交流,并适当垫付医疗费用,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获得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好感。

二是找准关键人、帮你劝和,处理好与受害人亲友的关系。利用“六度空间”理论,找到在受害人家中有一定话语权的人,这场谈判就成功了一半。任义找到了受害人的徒弟,有了徒弟的帮助与劝解,受害人最终接受了赔偿金额,达成了和解。

三是主动配合、言行恰当,处理好与办案民警的关系。在办案期间,办案民警能够给当事人家属专业程序讲解,分析当事人的处境,好让当事人家属作出正确的选择。同时,在当事人处理好双方的关系中,办案民警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调和”的作用,这对于当事人特别是嫌疑人是只有好处没有坏处的事情。

总的来说,在处理故意伤害案件时,无论是嫌疑人还是被害人,都应该冷静思考,想出合理解决问题的方案,争取受害人的谅解,将双方的损失降至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