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老板庆生后溺亡,法院判同饮者无责

为庆祝自己的生日,冯某邀请了多位好友到其经营的KTV进行庆生,其中包括王某、李某等人,并让好友赵某陪同大家。当晚,王某、张某、李某、水某、宿某5人到了KTV,其中王某、张某、李某、赵某喝了啤酒,而冯某、宿某、水某则喝了饮料。凌晨时分,大多数人陆续离开。然而,就在第二天下午,冯某和赵某被发现溺亡。

冯某的家属因此将王某、张某、李某、水某、宿某5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为冯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但甘肃临洮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同饮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并驳回了冯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酒局是由冯某自己组织的,而且冯某当晚并未饮酒。酒局结束后,冯某与赵某结伴离开,之后发生的溺亡事件属于意外事件,没有证据表明与王某等人的聚会有关。因此,王某等人并未产生法律上的照顾协助义务,对冯某的死亡在主观意识及客观行为上均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法官提醒,为避免共同饮酒可能带来的风险,同饮者应该相互提醒、劝告少饮、阻止过量饮酒,对醉酒者负有看护、照顾、护送的义务。同时,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也负有第一责任,在自身酒量、身体状况允许的范围内适度饮酒。

红星新闻记者汤小均也对此案进行了报道,并强调,如果共饮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帮扶义务且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这起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在享受饮酒乐趣的同时,也要注意自身的安全,并对同饮者负责。同时,我们也要明确,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