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的资金投入。
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城镇排水防涝、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等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运营与管理
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污水管网一体化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镇排水防涝、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等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建设或者改造排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城镇排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六章 排水与再生水利用
第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依法向排水行为发生地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按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七章 再生水利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保障措施、激励政策,支持城镇污水再生利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城镇排水与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明确山西省城镇排水与再生水利用的具体操作要求,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