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医保发〔2019〕30号),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等待遇,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的,其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国家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三孩生育待遇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医保待遇函〔2021〕151号)规定,各地未经批准不得调整生育津贴支付政策。按照省医保局指导要求,全省各统筹区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待国家医保局统一规范后,由省医保局统一调整实施。
来源:蓉城政事
此消息表明,成都市在生育津贴发放方面将积极响应国家医保局的推动,并有望在未来实施直接发放至女职工手里的政策。这一改革将进一步提升女职工的福利,为她们在生育和产假期间提供更好的保障。我们期待相关政策的进一步明确和实施,为成都市的女职工带来更多的实惠和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