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尤先生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某区的房屋于2020年11月份被强制拆除。房屋拆除前,区政府发布了搬迁公告,系因地铁项目的需要,决定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着物进行搬迁,但双方因安置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尤先生也一直未签署安置补偿协议。在强拆当天,尤先生拨打110电话报警,民警出具了相关接处警记录,告知尤先生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此事。代理律师在案件证据固定后,以区政府及街道办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的强拆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
一审中,区政府及街道办提交了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声称拆除行为系村委会所为。一审法院认为,因村委会不具备相关法定职权,在此情形下所实施的拆除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涉嫌存在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故认为本案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但代理律师上诉后,二审法院支持了上诉人的请求,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律师分析】
村委会或居委会是否有职权启动组织实施征收?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集体土地征收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作出征地批复,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村委会或居委会并非行政机关,它们只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只能协助政府开展工作。
既然村委会没有相关职权依据,为什么在征收拆迁工作中频繁出现?首先,公安机关的工作记录表明,本次强拆不涉及刑事犯罪,所以一审裁定对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其次,村委会的会议纪要并不能证明拆除行为就是村委会所为。再次,一审裁定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程序严重违法。
关于村委会或居委会在行政诉讼中的主体资格,虽然它们不是行政主体,但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被告。例如,居民委员会作出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即系依据《土地管理法》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在当前的征收拆迁中,村委会或居委会的各种违法行为层出不穷,建议被征收人在遇到相关违法行为时尽早咨询律师,获取专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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