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且借款目的用于共同生产、生活、家庭开支及孩子抚养,第二被告知情并同意原告借款给第一被告,系夫妻共同债务。因此,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应当承担连带偿还本息的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希望法院从保护合法债务的角度出发,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张显争律师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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