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新增两大重要民事案件案由

(法[2011]42号)进行修改而成,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共包含十个部分、四十三种类型、四个层级,合计424个案由。

本次新增和修订:

一、在“人格权纠纷”的第一部分,第三级案由“9. 一般人格权纠纷”项下增加第四级案由“1. 平等就业权纠纷”。

二、在“侵权责任纠纷”的第九部分,于“348.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之后增加一个第三级案由“348 之一. 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

此次修改和新增的内容,既保留了原有的案由结构、顺序和序号,又确保了科学性和实用性,便于公众查阅和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

法〔2018〕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

经过深入研究,现就《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增加两类案由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人格权纠纷”的第一部分,第三级案由“9. 一般人格权纠纷”项下增加第四级案由“1. 平等就业权纠纷”。

二、在“侵权责任纠纷”的第九部分,于“348.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之后增加一个第三级案由“348 之一. 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附:新增案由图示

一、在“人格权纠纷”的第一部分,第三级案由“9. 一般人格权纠纷”项下增加第四级案由“1. 平等就业权纠纷”。

二、在“侵权责任纠纷”的第九部分,于“348.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之后增加一个第三级案由“348 之一. 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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